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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定(暫行)

      更新時間:2018-01-17點擊次數:1251

      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定(暫行)

      為提高聲環境質量監測水平,推進噪聲自動監測進程,滿足環保系統建設實施噪聲自動監測的需要,特制定本技術規定。

      一、適用范圍聲環境功能區實施噪聲自動監測的點位布設、監測項目、結果評價、數據報送及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等內容,適用于聲環境質量監測中各城市所開展的功能區噪聲自動監測,道路交通噪聲實施噪聲自動監測可參照執行。

      二、原始數據:以噪聲自動監測系統設定的zui小測量時段測得的數據,是其它各時段統計和分析的基礎數據。(該數據根據使用儀器功能的不同,可以是瞬時聲級或等效聲級、頻譜、氣象數據等。)

      三、測量數據:瞬時聲級(La),連續等效聲級(Leq),統計聲級(Lmax 、Lmin 、SD、L95、L90、L50、L10、L5

      四、噪聲監測終端的選配部件

      氣象監測單元):可只測量風速、降雨量2個參數,也可測量全部參數(風速、降雨量、風向、溫度、濕度、氣壓等),用于對各種氣象指標的實時測量,以對監測數據有效性進行分析。氣象監測單元

      五、監測點位數量選取原則:聲環境功能區噪聲自動監測點位的數量根據城市經濟狀況及實際管理需求確定,應涵蓋各類型聲環境功能區。

      六:建議功能區自動監測點位數量:超大、特大城市≥20個,大城市≥15個,中等城市≥10個,小城市≥7個。若原有功能區監測點位符合要求,可直接用噪聲自動監測點位替代。

      七、功能區點位布設原則:監測點位應距任意反射面不小于3.5米,如果條件不具備,測點可布設在敏感建筑物外,距墻壁或窗戶不小于1米(盡量避免較大的反射面)。測點高度應距地面4-6米。4類聲環境功能區選擇有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區域。

      八、監測主要統計項目:每小時等效聲級L小時、小時累積百分聲級L10、L50、L90、Lmax、Lmin和標準偏差SD。夜間zui大聲級Lmax。晝間等效聲級Ld和夜間等效聲級Ln。

      九、噪聲自動監測系統組成:

        1、自動監測子站(由全天候傳聲器、智能噪聲自動儀器、數據傳輸設備等構成);

        2、中心站;

        3、通信系統。

      十、其他:

      1、建議各類功能區至少有1個點位安裝氣象監測單元,若氣象監測單元數量更 少優先考

            慮在0類至2類功能區安裝。

      2、根據管理需要自動監測站可增加錄音、照相等功能。

      3、功能區聲環境質量時間分布圖、監測點位調整等與《聲環境質量常規監測暫行

            技術規定》(總站物字[2010]241號)規定相同。

      4、監控中心檢查:

      (1)每日檢查中心計算機與各監測點位的數據傳輸情況是否正常;

      (2)每日應對各子站至少調取一次數據,若發現某子站數據不能調取,應立即查明原因

           并及時排除故障;

      (3)每日應對各子站的時鐘和日歷設置進行檢查,若發現時鐘和日歷錯誤應及時調整;

      (4)定時自動遠程檢測系統,遠程檢查系統與各點位儀器的運行狀況是否異常;

      (5)定期備份系統的監測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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